证券代码:300997 证券简称:欢乐家 公告编号:2021-001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5 号)同意注册,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欢乐
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4,6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4,236,823.06 元。
截至 2021 年 5 月 28 日止,公司实际到账人民币 391,600,000.00 元(已扣除承
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53,000,000.00 元,含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审验并出具 “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28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近日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
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他募投项
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另行签订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将在相关协议签署完成
后另行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中国农业银 该专户仅用于欢乐
欢乐家食品集团 行股份有限 家募集资金收集的 39,160 万元①
44616001040023388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湛江分 存储和使用,不得 (截止2021年5月28日)
行 用作其他用途。
用于欢乐家补充流
招商银行股 动资金及偿还银行
欢乐家食品集团 11,000 万元②
份有限公司 120917751610903 借款项目募集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21 年6 月9 日)
湛江分行 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
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金额系2021 年5 月28 日公司实
收股款人民币391,600,000.00 元。
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金额11,000 万元系从上述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募集资金专户中拨入、专项用于欢乐家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
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签署情况如
下: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建、曾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285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