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4-081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7 月 23 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490,900 股(以下简称 49.09 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人数:62 人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94 元/份
5、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2024 年 8 月 29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则,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6 月 26 日至 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 2024 年 7 月 5 日公示期满,除 1 名激
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无其他反馈记录。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4 年 7 月 23 日
(二)授予数量: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9.0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
的 80.0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416 万股的 0.58%。
(三)授予人数:62 人。
(四)授予价格:7.94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国籍 票数量(万股) 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邓艳群 财务负责人 中国 3.50 5.71% 0.04%
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61 人) 45.59 74.38% 0.54%
合计 49.09 80.09% 0.58%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注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注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所致。
(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票解除限售安排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
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
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具体如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票解除限售安排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