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3 证券简称:玉马遮阳 公告编号:2021-001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292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2.1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833.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751.18 万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082.02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
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5 月 19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3-0002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余额(元) 资金用途
号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6010125 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
1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淮坊寿光 01288181 80,000,000.00 扩产项目
支行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 中国建设银行股 37050167790 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
2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寿光 800003571 80,000,000.00 扩产项目
支行
3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寿 16070061292 40,000,000.00 遮阳用布生产线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光市支行 00365488 升级改造项目
4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寿 16070061292 75,398,549.44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光市支行 00366266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 浙商银行股份有 45800001101 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
5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堆坊寿光 20100025300 90,820,243.01 扩产项目
支行
合计 366,218,792.45 -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 35,082.02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四家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
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上述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
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牛振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1〕第3-0002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