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2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11,701.40 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61,403.3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710.38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692.9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3年 4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ZE10068《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入金额 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江门志特生产基地 26,783.05 23,478.69 23,478.69
(二期)建设项目
2 重庆志特生产基地 23,522.35 19,924.61 19,924.61
(一期)建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0 18,000.00 17,289.62
总计 68,305.40 61,403.30 60,692.92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部分发行费用。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E10098 号),截至 2023 年 4 月 8 日,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置换安排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使用募集 自筹资金 拟置换金额
资金金额 已投入金额
1 江门志特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23,478.69 11,143.54 11,143.54
2 重庆志特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19,924.61 422.95 422.95
合计 43,403.30 11,566.49 11,566.49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费用的置换安排
截至 2023 年 4 月 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不含税保荐费和发行手续费
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 134.91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进行置换 134.91 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公司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
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金额方案与《募集说明书》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置换资金11,701.40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事项。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置换的议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情况出具了《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E10098 号),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E10098 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E10098 号);
(五)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