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4 号)同意注册,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
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4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9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3,000.1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265.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7,735.17 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249 号”《验资报告》。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于2022 年3月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2 年3 月 22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8 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之“研发中心”的建筑工程费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予以变更,变更为募集资金投资新项目“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本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 9,875.89 万元,全部使用募集资金 9,875.89 万元。同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募投项目变更后开立专项资金存储账户和相关项目建设手续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全权办理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事宜。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
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并将存放在吉林银行的原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
99,575,254.95 元(含净利息收入)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吉林
银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截至 2023 年 4 月 3 日的存储
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元)
长春致远新能源 压缩氢气铝内胆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
装备股份有限公 8913436177000001 99,575,254.95 碳纤维全缠绕气
公司长春卫星支行
司 瓶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谌龙、李利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该工作人员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送达至乙方签收前,乙方按原保荐代表人的指示履行本合同义务仍属有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