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1-006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
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4万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24.9元。截至2021年4月23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3,333.34万股,募集资金总额830,001,660.00元。扣除承销
费和保荐费43,537,821.98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786,463,838.02元,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112,138.4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777,351,699.6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249号”
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截止披露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771,160,613.90元,募集
资金已使用6,191,085.72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使用前募集资金 使用后募集资金
金额 金额
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
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 (LNG)供气系统模块总 48,521.84 48,521.84
1 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 成智能制造基地
项目 研发中心 9,862.54 9,862.54
2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营销网络建设 4,350.79 4,350.79
3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4,380.89
合计 77,735.17 77,116.06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调整前拟使 调整后拟使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投资总额 用募集资金 用募集资金
金额 金额
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 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
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 52,457.26 52,457.26 48,521.84
1 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 基地
项目 研发中心 9,862.54 9,862.54 9,862.54
2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营销网络建设 4,350.79 4,350.79 4,350.79
3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15,000.00
合计 81,670.59 81,670.59 77,735.17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若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在
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替换相关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超出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公司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筹
资金进行了先行投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核字[2021]008688号《长春
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
告》,截至2021年5月19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14,007.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披露日自筹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预先 拟置换金额
投入资金
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 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
1 (LNG)供气系统模块总 (LNG)供气系统模块总 11,671.67 11,671.67
成智能制造基地
成智能制造项目 研发中心 2,335.64 2,335.64
合计 14,007.31 14,007.31
四、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5月19日,本次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007.3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加快项目建设,公司将视市场环境根据项目进展需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先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审议程序
2021年6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4,007.31万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14,007.31万元。
2.监事会意见
2021年6月10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4,007.31万元。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本次置换议案己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1]008688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