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履行了公司相关决策程序,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作出的审慎调整,并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设计服务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许 _________________
吴 冬 _________________
顾 峰 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