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2 证券简称:苏文电能 公告编号:2021-070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苏管家’企业端供用电信息化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苏文电能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实施方式由租赁场地变更为自建厂房,实施地点由常州市武进区变更为上海市青浦区,公司拟以募集资金 19,838.75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苏文发展增资,增资完成后,苏文发展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0万元增加到49,838.75万元,公司仍然持有苏文发展 100%股权。详细内容见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此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
向 全 资 子 公 司 增 资 的 议 案 》, 详 细 内 容 见 同 日 发 布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苏文发展、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行四方将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并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苏管家’企业端供用电信息化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全部资金转入实施主体苏文发展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进行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开户内容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项目用途
苏文电能科技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10600401010242459 “苏管家”企业端供
(上海)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常州武进 应电信息化运营服
支行 务平台建设项目
苏文电能科技发展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19903798810808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常州分行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1: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苏文电能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 1”、“甲方 2”合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2““苏管家”企业端供用电信息化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2 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磊、孙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 2 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 2 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
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 7 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
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2 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