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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红医疗: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5

中红医疗: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81  证券简称:中红医疗  公告编号:2024-044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 87 号四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桑树军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7.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278,173,728 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 1,436,202 股,下同)后的股份总数的 71.58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78,022,00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71.54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151,728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0.03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158,328 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0.04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6,60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0.00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151,728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0.0390%。

  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桑树军先生、詹志东先生、高一麟先生、苏毅先生、张文娜女士、杨永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桑树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78,044,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8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桑树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詹志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78,044,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8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詹志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高一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78,044,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8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高一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苏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78,044,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8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苏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张文娜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78,044,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8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张文娜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杨永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78,044,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8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杨永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旭东先生、章颖薇女士、杜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张旭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78,044,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8.58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张旭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章颖薇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78,044,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8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章颖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杜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78,044,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8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杜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周朝华先生、赵恩友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周朝华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78,044,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8.58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周朝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赵恩友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78,044,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8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赵恩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278,047,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7%;反对 126,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2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742%;反对 126,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9.62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莲花和孙喆敏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四、备查文件

  1.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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