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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红医疗: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稳定股价的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8

中红医疗: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稳定股价的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81  证券简称:中红医疗  公告编号:2024-006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稳定股价的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自 2024 年 1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8 日,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5.1519 元/股,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并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回购股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650,850 元(含本数),不高于人民币 13,300,003 元(含本数),回购金额上限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且上限不高于下限 2 倍,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15 元/股(含本数)。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439,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0.113% ;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877,888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 0.225%。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及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行动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但不排除其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性;若上述主体在未来六个月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本次回购方案的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50%而触发该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金额下限无法达到等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还包括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等。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5. 已回购股份的出售计划、处理情况,与回购方案的差异: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回购期间,通过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593,6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22%。已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上述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之日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之日后三年内完成减持。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上述回购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公司股份,实际回购股份的时间区间、价格、回购股份股数及使用资金总额等情况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
案》等相关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稳定股价的方案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公司制定了《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并作出了相关承诺(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事项),该预案已经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其中履行公司回购股票承诺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情形:

  (1)应符合股份回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根据上述内容及具体情形,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并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2 年度末(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 20.3975 元;以 2023 年 5 月 25 日为股权登记日,
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10 转 3 派 7 元”后,2022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经除权除息后相应调整为 15.1519 元。

  自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4.89 元,至 2024 年 2 月 8 日收盘
价为 11.34 元,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后相应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15.1519 元,符合《回购指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回购条件,并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该事项之日在
2024 年 2 月 8 日即触发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次回购符合《回购指引》第
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15.15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自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 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 回购股份的用途


  公司所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后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 拟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回购股份的数量

  公司回购股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650,850 元(含本数),不高于人民币 13,300,003 元(含本数),回购金额上限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且上限不高于下限 2 倍,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15 元/股(含本数)。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439,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 0.113%;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877,888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 0.225%。具体回购股份金额及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自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全部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1.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即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 13,300,003 元的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该股份回购稳定股价措施。

  (3)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在实施期间内,如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时,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3.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 根据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3,300,003 元、回
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5.15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上限为 877,888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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