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1 证券简称:中红医疗 公告编号:2023-09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最新修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部分治理制度相关条款作
出修订。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前三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五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其余的董
······ 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四)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
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四)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 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
发表公开声明; 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五)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结束
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断关系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
人士。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 权益。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二)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必需的法律、经济、管理、会计或财务等(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工作经验;
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 披露。
有会计专业人士,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有会计专业人士,或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会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
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中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 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
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出具书面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文件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 ,并直接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使前
款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式进行征集; 和理由。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议:
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方案;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