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1 证券简称:中红医疗 公告编号:2021-007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8 号)同意注册,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41,67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48.59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024,745,3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8,288,946.2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96,456,353.74 元。募集资
金已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到账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350Z000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为授权人士,根据需要确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甲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厦门市分行(上述四家银行分别在各自协议中为“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甲方一”)、全资子公司江西中红普林医疗制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西中红”、“甲方二”)及海通证券(“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合计设立五
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
管理。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及江西中红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
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中红普林医疗用 中国建设银行股 1305016274360
1 品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滦南 0002773 5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支行
2 中红普林医疗用 中国银行股份有 101740300607 5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品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滦南支行
中红普林医疗用 中国光大银行股 7932018800032
3 品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唐山 2503 248,058,268.44 补充流动资金
分行
4 中红普林医疗用 国家开发银行厦 3520156000203 24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品股份有限公司 门市分行 9260000
江西中红普林
5 江西中红普林医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0750745009 429,742,700.00 医疗制品有限
疗制品有限公司 限公司湖口支行 公司丁腈手套
项目
合计 1,917,800,968.44
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部分,为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
生的除海通证券保荐与承销费 106,944,331.56 元(不含税)外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21,344,614.70 元(相关税费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包括审计费 11,603,773.58 元、律
师费 5,283,018.87 元、信息披露费 3,896,226.40 元以及其他可扣除费用 561,595.85 元,
尚未划转。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海通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滦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
分行分别签署的四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子慧、雷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公司、江西中红、海通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签署的《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则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子慧、雷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