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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3-29

东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章 减持与增持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 5%以上,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 5%以上,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5%以上,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低于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条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股份增持结果公告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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