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4-041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于 2024 年 06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在招商银行深圳雅宝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办理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宜。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
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与招商银行深圳雅宝支行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3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2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9.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4,192,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1,691,207.54 元(不含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1]1679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4 年 05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
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首发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划转完成后,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剩余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一)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原因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在招商银行深圳雅宝支行新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2024 年 0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在招商银行深圳雅宝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办理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宜。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雅宝支行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深圳雅宝 0 超募资金的存储
755943320410000
支行 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深圳雅宝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43320410000,截至 2024 年 7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咏梅、付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贸仲”)在深圳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四、备案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