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3-035
深 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或“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1 年 8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8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43)。
3.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4)。
4. 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
确定以 31.52 元/股的首次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57,800
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178,9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178,9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5.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作废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被动原因离职或主动辞职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其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61 万股( 调整后) 作废失效;8 名激
励对象自愿放弃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其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3.39 万股(调整后)作废失效,本次合计作废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5.00 万股(调整后)。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处理已获授
尚未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作废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权分布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作废首次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