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6 证券简称:达瑞电子 公告编号:2022-049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现将《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程。
创 业 板 上 市 公司 规 范 运 作指 引 ( 2020 年修
订)》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总监和事业部总经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过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诉讼。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责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 0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 0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 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应累计计算); 应累计计算);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