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5 证券简称:商络电子 公告编号:2024-096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内控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于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2 代表人。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3 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4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
5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章、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等文件规定以
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约定办理。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
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
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
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6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定。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
股票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
7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会计报告; 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8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提供。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