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审议了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并就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南、吴小平、李政明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