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0 证券简称:华绿生物 公告编:2021-023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绿生物”)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3,626,175.00 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7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59 万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4.7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5,319.43 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9,610.98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371C000160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本次置换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371A013418 号),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
币 3,626,175.00 元。其中审计费 2,938,000 元、律师费 650,000 元、发行手续费及
其他 38,175 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3,626,175.00 元一次性置换上述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费用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审计费 2,938,000.00 2,938,000.00
2 律师费 650,000.00 650,000.00
3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38,175.00 38,175.00
合计 3,626,175.00 3,626,175.00
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3,626,175.00 元。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置换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
371A013418 号),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23 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
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3,626,175.00 元置换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华绿生物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