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8 证券简称:格林精密 公告编号:2022-004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085万元参与投资由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天津鼎晖百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百巍”或“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鼎晖百巍设立总规模为人民币2,086万元,该基金筹集资金将专项投资于深圳市云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2,085万元进行出资。
(二)对外投资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本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尚志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西楼第三层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核准日期:2020 年 07 月 17 日
成立日期:2014 年 08 月 07 日
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码:P1008825。
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深圳市百恒汇鑫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7,500.00 75.00%
北京广泰汇鑫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500.00 25.00%
合 计 10,000.00 100.00%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且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公司与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出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基金认购且未任职。
四、拟投资基金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天津鼎晖百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人: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方式:股权投资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8号326号(北创益员(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BCY719号)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人及比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金额(万元) 份额比例
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0.01%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85.00 99.99%
合 计 2,086.00 100.00%
以上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现金方式出资,在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前出资到位。
(二)基金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本合伙企业专项进行深圳市云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市云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X9T2W
成立日期:2016 年 05 月 03 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大冲一路 18 号大冲商务中心(三期)
3 栋 28G
法定代表人:刘书润
注册资本:9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智能产品与互联网平台的技术服务;电子智能产品与互联网平台的研发、销售;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家用电器销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智能产品与互联网平台的制造。
五、拟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交割日的第 5 个周年日止。普
通合伙人可在前述期限届满后独立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2 次,每次 1
年;此后,经持有合伙权益超过 50%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再延长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二)投资方向
合伙企业为单一项目基金,将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深圳市云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及决策机制
1、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委派一名自然人代表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应当依据本协议约定行事。若经仲裁机构裁定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为实现合伙企业之目的,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他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由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关联人或相关方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募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及运营管理方面的服务。在本协议签署时,普通合伙人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如普通合伙人并非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将与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费
管理费按每年预付,于每年1月1日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按年度预付管理费,首期管理费于交割日后 10 日内支付。经管理人同意,投资人适用的管理费费率为百分之一点二(1.2%)/年;同时,管理人特此同意,若合伙企业根据《合伙
协议》约定对其合伙期限进行延长,则该投资人在自合伙期限延长之日起至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注销之日止不分摊管理费。
(五)合伙权益转让
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向其关联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向关联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转让须经持有合伙权益 5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通过。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约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当中的任何权益。
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果有限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则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未经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同意,不得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该等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亦不得同意该等转让。对于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合伙权益(有限合伙人向关联人转让的情形除外),其他有限合伙人特此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有),但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优先受让。
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合伙权益转让无效,在进行收益分配、返还出资或其他与合伙权益有关事项时,合伙企业不应承认该等转让。
(六)基金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
1、现金分配
经管理人同意,对于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归属于投资人的金额,应按照下列次序在投资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
(1)首先,返还成本:百分之一百(100%)分配给该投资人直至其根据本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其累计实缴出资额减去其承担的认购费后的差额;
(2)然后,优先回报:分配给该投资人,直至其就上述第(1)项金额按照每年百分之八(8%)(单利)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实现优先回报(“优先回报”),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自对目标公司的投资项目交割,即合伙企业支付投资款之日起算(如项目分期交割的,应将上述第(1)项金额按照对目标公司的各期
投资额占比分别计算,或在项目投资架构安排相对复杂的情况下,经普通合伙人合理认定的投资项目交割日);到收回上述第(1)项相关金额之日止;
(3)然后,普通合伙人追补: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使普通合伙人按照本第(3)项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第(3)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二(12%);
(4)最后,超额分配:百分之十二(12%)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百分之八十八(88%)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
2、实物分配
普通合伙人应尽量以现金进行分配。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前,如普通合伙人为全体合伙人之利益经合理且适当判断决定进行实物分配,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可流通证券,除非有限合伙人无法依据适用的证券法律、法规自由买卖可流通证券。
合伙企业的亏损根据协议相关约定由所有合伙人相应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会计核算方法
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由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维持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作为管理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依据。这些会计账簿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反映合伙企业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