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置换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代 丽 董新义 谢 巍
2021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