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7 证券简称:晓鸣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1
宁 夏晓鸣农牧股份有 限公 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
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9 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132)。
3、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136)。
4、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0,211,5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8,042,300.00 元,
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7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7 月 8 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1)调整方法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1.69 元/股调整为 11.49 元/股(P=P0-
V=11.69-0.20=11.49)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出的调整,公司监事会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11.69 元/股调整为
11.49 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