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7 证券简称:晓鸣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9 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异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132)。
3、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136)。
4、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7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
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12 人调整为 195 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90.50
万股调整为 276.05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
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授予条件成就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报告。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