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5 证券简称:恒宇信通 公告编号:2021-028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宇信通”)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母公司恒宇信通作为募投项目“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及“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西安芯一大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一大略”)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1]742号文《关于同意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1.72 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925,8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68,068,012.97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857,731,987.03 元,
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到账,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众环
验字(2021)0800001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航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情况,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26,381.50 26,381.50
2 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 6,924.07 6,924.07
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6,721.20 6,721.20
合计 40,026.77 40,026.77
公司拟新增母公司恒宇信通作为上述募投项目“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及“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芯一大略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变更前 芯一大略
变更后 公司、芯一大略
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变更前 芯一大略
变更后 公司、芯一大略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规定,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 成立日期 2002 年 10 月 14 日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舒公
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府前西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
注册地址 街 17 号院 4 号 1 至 6 层 101 内 2 主要生产经 业路绿地中央广场蓝海 4
层 201 室 营地址 栋 1 单元 11601、11602、
11603、11604
经营范围 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地面飞行训练器及其零件制造;生产计算机软硬
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不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仪器
仪表、机械电子设备、通讯器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
务)
四、增加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原因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将立足设备级产品的研发、生产,在其核心基础上,全面提升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服务能力,同时向系统级、模块级产品延伸和扩展,从而形成产业链全覆盖。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更加合理地利用公司现有的技术、人才、渠道优势,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本次新增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恒宇信通作为募投项目“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及“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经过审核考虑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优势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募投项目投向、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航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恒宇信通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0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