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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9


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5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9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晓俊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 9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12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 126 人,代表股份 34,923,52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5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34,492,65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8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 人,代表股份 430,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645%。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7,298,284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970,000 股,鉴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6,328,284 股,下同。)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22 人,代表股份432,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9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 人,代表股份 430,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645%。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906,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19%;反对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269%;弃权 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15,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1181%;反对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1720%;弃权 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099%。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902,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0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381%;弃权 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12,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2169%;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0732%;弃权 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0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