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2 证券简称:中金辐照 公告编号:2024-061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 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金辐照”)于近 日分别收到股东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卫”)、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 刚”)出具的《关于减持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1.持有公司7,80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96%)的股东鑫卫计划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 9月26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60,000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比例0.55%)。
2.持有公司6,252,67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37%)的股东鑫刚计划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 9月26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80,000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比例0.45%)。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股占 拟减持 拟减持 拟减持数
股东 股东情况 持股数量 公司总 数量 数量占所 占公司总
名称 (股) 股本比 (股) 持股本比 股本的比
例 例 例
共青城鑫卫
投资管理合 特定股东 7,802,000 2.96% 1,460,000 18.71% 0.55%
伙企业(有
限合伙)
张冬波 总经理, 1,106,667 0.42% 206,600 18.67% 0.08%
间接持股
汤清松 副总经理, 830,000 0.31% 155,000 18.67% 0.06%
其 间接持股
中 白永胜 副总经理, 415,000 0.16% 77,500 18.67% 0.03%
间接持股
于梅 副总经理, 830,000 0.31% 155,000 18.67% 0.06%
间接持股
共青城鑫刚
投资管理合 特定股东 6,252,676 2.37% 1,180,000 18.87% 0.45%
伙企业(有
限合伙)
郑强国 董事长, 1,106,667 0.42% 206,600 18.67% 0.08%
间接持股
其 陈强 副总经理, 415,001 0.16% 77,500 18.67% 0.03%
中 间接持股
杨先刚 董事会秘书, 415,001 0.16% 77,500 18.67% 0.03%
间接持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鑫卫本次减持计划的情况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46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55%)。
5.减持期间:自本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9月26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二)鑫刚本次减持计划的情况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1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45%)。
5.减持期间:自本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9月26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鑫卫承诺如下:
1.发行前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公司/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2.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企业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本公司/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
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企业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本公司/企业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公司/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公司/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公司/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如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股东鑫刚承诺如下:
1.发行前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公司/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2.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企业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本公司/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企业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本公司/企业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公司/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公司/企业通过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