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2 证券简称:中金辐照 公告编号:2024-037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金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郑强国、朱然、梅治福、张冬波、陈强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公司与财务公司于 2021 年签订了 《金融服务协议》、2022 年
签订了 《<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结算账户上各类存款每日余额(含累计结算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和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相关公告。目前原协议即将到期,双方为继续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构成关联交易,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此项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及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赫
注册资本:100,000 万
经营范围: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六)从事同业拆借;
(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八)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九)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东情况: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51.00% 股份,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49.00% 股份。
财务情况: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 208.88
亿元,负债总额 196.15 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2.74 亿元。2023 年
1-12 月,财务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15,299.07 万元,净利润 11,611.65万元。
经核查,财务公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包括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业务)、结算服务及经中国原银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中金辐照视自身的需要自主选择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服务原则
1.1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1.2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并不代表乙方是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唯一机构,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存贷款及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1.3 乙方将甲方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承诺于任何时候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同等条件下均不逊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为甲方提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金额上限
2.1 服务内容
乙方可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包括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业务)、结算服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甲方视自身的需要自主选择接受乙方提供的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
2.2 服务金额上限
2.2.1 存款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结算账户上各类存款每日最高余额(含累计结算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2.2.2 贷款服务
(1)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等资金融通服务。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额度不高于最高授信额度。
(3)票据贴现、承兑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综合管理等相关业务。
(4)委托贷款服务: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服务。
(5)担保服务:乙方可在符合金融监管规定的范围内为甲方的融资、招投标等业务提供担保。
况,为甲方提供贷款承诺函、授信额度证明、信用等级证明等函件、证明业务。
2.2.3 结算服务
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付款、内部清算等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2.4 其他金融服务
(1)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服务定价
3.1 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公示利率。
3.2 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期同种类贷款服务所定的利率。
3.3 票据贴现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票据贴现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的贴现利率。甲方自主拥有票据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并且不能受乙方的控制。
3.4 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时实施费用减免或优惠。如需向甲方收取,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的结算费用标准。
3.5 手续费收取: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收取手续费的标准。
第四条 陈述及保证
4.1 甲方的陈述及保证
4.1.1 甲方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1.2 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享有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4.1.3 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及时通报乙方。
4.2 乙方的陈述及保证
4.2.1 乙方承诺其于任何时候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和标准,不逊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和标准。
4.2.2 乙方保证其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且持续有效;并承诺按照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要求,审慎合规、稳健运营,确保甲方资金安全。
4.2.3 乙方建设了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承诺确保系统安全及稳定,确保系统能够支撑结算业务安全和快捷。
4.2.4 乙方承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大额担保垫款、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经营风险等事项;
(3)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自身注册资本的 50%;
(4)乙方的股东对其负债逾期 6 个月以上未偿还;
(5)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或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6)乙方出现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7)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4.2.5 乙方承诺定期向甲方提供经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并根据甲方需要提供会计报表或财务报告。
4.2.6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黄金集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承诺:承担对财务公司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增加资本金等兜底责任。
第五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有关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得向外界泄漏(协议各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以
及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需要披露的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六条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纠纷均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双方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协议期限
7.1 本协议需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三年。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2 如任何一方(“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且违约方在另一方(“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7.3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任何已产生的权利或责任。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是鉴于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并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不会因此对财务公司形成较大的依赖。
六、2024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