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事项已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董事会决议的额度与有效期内滚动使用。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永臻、于秀峰、余红英
2021 年 10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永臻 于秀峰 余红英
2021 年10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