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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线上线下: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59      证券简称:线上线下        公告编号:2021-029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 999 号-8-C1-12 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坤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0,01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013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所持股份6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所持股份1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32%。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345,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1.6820%。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0,0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41,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2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0,0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41,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2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0,0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41,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2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0,0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41,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2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0,0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41,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2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0,0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41,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2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0,0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41,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2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关联股东汪坤、门庆娟、无锡峻茂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易简光煦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962,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41,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2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鹏、王维维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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