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4-043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制度修订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由于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与新《公司法》不完全一致,根据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并根据章程修订情况对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同步修订。
上述制度的修订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上述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制
度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
关制度公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规范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 权益,规范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经营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 第七条 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充分发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挥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研究讨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
开展党的活动。 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
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依 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 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 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的活动条件。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
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
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
施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
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
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
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北京 第二十条 公司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北京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 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所所对应的净资产折合相应数额的股份,整 对应的净资产折合相应数额的股份,整体
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如下: 和出资时间如下: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或者拟取
司股份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份提供任何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章程或股东会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名册是证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依《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查阅、复制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