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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修复: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3

建工修复: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2-056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2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常永春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101,687,34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8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0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
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
上市公司股份 101,687,34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8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9,228,52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9,228,52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91%。

  3、因疫情防控及工作出差等原因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刘洪跃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101,671,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0%;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12,2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234%;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671,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0%;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12,2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234%;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郑新堂律师、汤雅逸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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