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1-028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1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五)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德明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44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92,137,57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8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71,426,80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6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2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20,710,76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1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5,854,19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5,739,65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0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114,54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3%。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131,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9%;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48,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131,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9%;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48,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131,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9%;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48,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131,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9%;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48,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131,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9%;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48,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股本 142,656,479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8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2,539,723.68 元。
表决结果:同意 92,131,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9%;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48,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131,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9%;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48,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44,8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88%;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48,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9.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131,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9%;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48,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131,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9%;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48,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党建兴律师、张艺伟律师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