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年 4 月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 26
第六章 董事会......28
第一节 董事 ...... 28
第二节 董事会 ...... 31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八章 监事会......39
第一节 监事 ...... 39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7
第一节 通知 ...... 47
第二节 公告 ...... 4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1
第十三章 附则......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66840059XP。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664,120
股,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CEG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 3 层 301,邮政编
码 10001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65.6479 万元。
第七条 经营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凭借先进的设备和精湛技术,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和产品,更好地满足相关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环境修复的设计、咨询、技术服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租赁建筑用工程机械设备;销售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化工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合相应数额的股份,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 出资时间
(股) 式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 57,824,561 60.234 净资产 2013年11月
公司 折股 26 日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 17,964,912 18.713 净资产 2013年11月
有限公司 折股 26 日
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 8,982,456 9.357 净资产 2013年11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6 日
天津红杉盛业股权投资 6,175,439 6.433 净资产 2013年11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6 日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5,052,632 5.263 净资产 2013年11月
中心 折股 26 日
合计 96,000,000 1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65.6479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