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1-004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1号)同意,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66.412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5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4,214,943.60 元,扣除相关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3,351,225.87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1009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截至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序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余
号 额(元)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9078205110108 修复中心建设 140,000,000.00
北京崇文门支行 项目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91340078801900001193 研发中心建设 30,000,000.00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项目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91340078801700001194 市场营销网络 13,505,227.17
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强化项目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907820510401 补充流动资金 93,351,225.87
北京崇文门支行 项目
合计 276,856,453.04
注 1: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没有签署该协议的权限,上述《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为签署;
注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63,351,225.87 元,与上表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
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 2 家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
文门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述银行以下统称“乙 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 于甲方修复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市场营销网络强化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 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世飞、宋双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1009 号)。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