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7 证券简称:贝泰妮 公告编号:2023-022
持股5%以上的股东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 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发行人”)股份61,763,25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4.58%)的股东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杉聚业”)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708,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持股 5%以上股东红杉聚业出具的《关于贝泰妮减持计
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截至本公告日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红杉聚业 61,763,257 14.58
注:上述股东所持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3. 拟减持数量: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按公司截至本公告日的股份总数423,600,000股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708,000股)。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导致股本变动事项,则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 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5. 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6. 价格区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根据红杉聚业出具的《关于贝泰妮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红杉聚业已于2022年2月27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减持规定,具体如下: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60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红杉聚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对其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3、减持意向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本企业在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时,如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东减持相关规定要求,本企业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发行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红杉聚业严格遵守了上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曾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红杉聚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决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
(二)股东红杉聚业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股东红杉聚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红杉聚业出具的《关于贝泰妮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