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4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上市情况 及实际经营需要,现对《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 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文 现条文
第一章内容新增第十二条,后续各条款序号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责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
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
除的,董事会通过诉讼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
占资金和资产。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对外担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前款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可以豁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