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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7

震裕科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香山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震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9 人,代表股份 55,850,19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47,5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3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人,代表股份 8,350,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6 人,代表股份 8,350,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35 人,代表股份 8,350,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0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85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50,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85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50,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蒋宁先生补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85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50,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诚毅、侯讷敏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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