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4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4 号)同意注册,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震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27.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77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6,947.79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59,618.09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713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范斯特”)、宁德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震裕”)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西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及保荐机构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
号 开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余额
(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电机铁芯精密多工
1 震裕科技 有限公司宁海西店 39753001040026400 位级进模扩建项目 8,891.68
支行
2 震裕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74903796410701 年产4,940万件新能 2,000.00
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源动力锂电池顶盖
3 震裕科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3320020910120100060756 及2,550万件动力锂 30,830.96
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电壳体生产线项目
4 苏州范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3150199543600002288 年增产电机铁芯冲 13,493.39
特 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压件 275万件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2,500万件新能
5 宁德震裕 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385020100100169710 源汽车锂电池壳体 3,262.31
项目
6 震裕科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85020100100169580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2,410.32
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项目
7 震裕科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85020100100169601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
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合计 62,888.67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18.09万元,与截至2021 年 3 月 15日募集资
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为暂未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除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外的其他发
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苏州范斯特、宁德震裕(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海西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电机铁芯精密多工位级进模扩建项目、年产 4,940 万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
盖及 2,550 万件动力锂电壳体生产线项目、年增产电机铁芯冲压件 275 万件项目、
年产 2,500 万件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壳体项目、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尚清、刘佳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713 号)。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