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3-053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3 年 7 月 3 日;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数量:64.685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4,492.7653 万股的 0.45%;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60 元/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1 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2、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出具《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3 年 5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9.60 元/股的价格向符
合条件的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8.61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 12 名激励对象 68.184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50 名激励
对象 80.4334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近日,激励对象石祥峰因劳动合同到期离职,鉴于,现阶段公司还未走完验资、登记等授予剩余流程,对其个人涉及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 6.4894 万股进行调整,其中,2.9904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张武芬、丁晓东、王景景,3.4990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谷志旗、蒋感平、顾海洋、沙小峰。调整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如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61 人,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为 148.6178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11 名激励对象 64.685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50 名激励对象 83.9324 万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5 月 18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合计 64.6854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合计 11 人
(四)授予价格:9.60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第一类限 占激励计划授予权 占目前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益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万股)
张武芬 董事、副总经理、 10.0000 5.3077% 0.0690%
董事会秘书
丁晓东 董事、副总经理 10.0000 5.3077% 0.0690%
张 明 董事、副总经理 4.6077 2.4456% 0.0318%
王双成 副总经理 8.7571 4.6480% 0.0604%
羌树洋 财务总监 4.8972 2.5993% 0.0338%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6.4234 14.0247% 0.1823%
(共计 6 人)
合计(11 人) 64.6854 34.3330% 0.446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八) 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40%。2 个业绩指标达成一个即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100%。2 个业绩指标达成一个即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200%。2 个业绩指标达成一个即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