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证券代码:300952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3 年 3 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简称“《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安防”或“公司”“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数量为不超过188.40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92.7653 万股的 1.30%。
1、首次授予权益 152.598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92.7653 万股的 1.0529%,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80.9944%。具体如下: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2.164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92.7653 万股的0.4979%。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433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92.7653 万股的0.5550%。
2、预留授予权益 35.807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92.7653 万股的 0.247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19.005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3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五、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60 元/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9.60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归属,每次权益解除限售/归属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八、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3 期解
除限售/归属,每期解除限售/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 解除限售/归属期间 解除限售/归
安排 属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30%
归属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30%
归属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40%
归属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
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
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九、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业绩目标,激励对象才可根据其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等级和个人绩效考核等级按比例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归属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
首次授予部分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扣除非经常性损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2 个业绩指标达成一个即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
首次授予部分 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扣除非经常性损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2 个业绩指标达成一个即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
首次授予部分 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扣除非经常性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2 个业绩指标达成一个
即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
预留授予部分 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扣除非经常性
第一个归属期 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2 个业绩指标达成一
个即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
预留授予部分 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扣除非经常性
第二个归属期 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2 个业绩指标达成一
个即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风险特别提示:本次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具有一定的可实现性,但未来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景气度的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的影响,公司也可能存在业绩无法达成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十、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