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1-041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翰辉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翰辉”)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 73 行初 14967 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 ATG 锡兰(私人)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 年 5月 13 日作出的第 4022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理此案,上海翰辉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述诉讼事宜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主要内容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情况
原告:ATG 锡兰(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树辰,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郑海洋,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国家知识产权局;宋泳,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上海翰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
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 4022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请求责
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2021 年 7 月 23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 73 行初 14967 号《行
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ATG 锡兰(私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 ATG 锡兰(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 ATG 锡兰(私人)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
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上海翰辉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翰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次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尚不清楚原告对本次判决结果的具体意见,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 73 行初 14967 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