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1-002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4号)同意注册,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232,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1.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24,639,04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53,265,002.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1,374,037.5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3月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22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1年3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中 国 银 行 功能性安全防护
股 份 有 限 494975729846 70,000,000.00 手套自动化升级
公 司 如 东 改扩建项目
支行
江苏恒 中 国 银 行 技术研发中心建
辉安防 股 份 有 限 设项目
股份有 公 司 如 东 519675730321 15,000,000.00
限公司 支行
中 国 银 行 偿还银行贷款及
股 份 有 限 补充流动资金项
463775731321 61,374,037.56
公 司 如 东 目
支行
南 通 恒 中 国 银 行 超纤维新材料及
尚 新 材 股 份 有 限 功能性安全防护
料 科 技 公 司 如 东 484575738214 225,000,000.00 用品开发应用项
有 限 公 支行 目
司
合计 371,374,037.56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有关各方:
甲方: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恒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尚材料”)实施的“超纤维新材料及功能性安全防护用品开发应用项目”,公司与恒尚材料为该项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的甲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
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宗贵、丁璐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全部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220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