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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1月2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2-12

恒辉安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黄山路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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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声明及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公司的盈利能
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
依法发行后因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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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623.2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25%,本
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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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 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姚海霞及实际控制人姚海霞、王咸华、王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0%;上述两年期限
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
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钥诚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5%;上述两年期
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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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其他股东盛宇黑科、清源六号、融实毅达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咸华、姚海霞、王鹏、
张明、张武芬、沈琴、梁中华、丁晓东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冯松泉、欧崇华、施学玲承诺
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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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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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
(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因此导致回购总金额低
于人民币 500 万元的,则无需满足本项条件。
(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
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
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 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因此导致增持总金
额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的,则无需满足本项条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
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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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
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不
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具有增持义务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
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
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