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1 证券简称:博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5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净额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号)同意注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75.18元/股(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150,3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9,003.60万元。
(二)募集资金到账及存放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23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8-2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公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
别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
立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订有关协议。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情
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存放金额 用途/项目名称
(元)
深圳市博硕科技 广发银行股份有 电子产品精密功能件生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分行 9550880227301000203 0 产建设、研发中心建设及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郑州市博硕科技 广发银行股份有 电子产品精密功能件生
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分行 9550880227584400168 0 产建设、研发中心建设及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郑州市博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的电子产品精密功能件生产建设、研发中心建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旭、曹雪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十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