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2-008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划扣及补回被划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5 号)同意注册,青岛德固特节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固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5,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41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0,2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4,560,094.2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5,689,905.71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JNAA4000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冻结及解冻、划扣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工作人员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募集资金开户行之
一)处得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公司该募集资金账户处冻结资金 300 万元,
并基于(2021)京 0108 执 29329 号《执行裁定书》从公司冻结募集资金账户处划
扣 2,057,139.76 元,截至公告日,法院已解除对该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冻结,具体
情况如下:
被冻结金 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类型 账户余额(元)
额(元) 状态
兴业银行股份有 5220701001 募集资金
34,600,230.77 0 正常
限公司青岛分行 00344616 专项账户
前述事项的相关背景如下:
2021 年 2 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源国能公司”)与本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作出(2020)京 0108 民初5585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1.新源国能公司给付本公司质保金 154.3万元及其利息;2.本公司赔偿新源国能公司另购设备损失款 198 万元、公正费损失及保全担保费损失等款项;3.本公司向新源国能公司提供设备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资料。2021 年 9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合同纠纷案作出(2021)京01 民终 6430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新源国能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我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我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处冻结资金 300 万元,并基于(2021)京 0108 执 29329 号《执行裁定书》从我公司冻结募集资金账户处划扣 2,057,139.76 元;基于上述二审判决,我公司也申请了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京 0108 执 31241 号《执行裁定书》,同时,我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截至公告日,公司暂未收到(2021)京 0108 执 29329 号《执行裁定书》,法
院已于 2022 年 3 月 2 日解除对上述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冻结,公司已与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核对确认,上述资金确已全部解除冻结,并恢复正常使用。
三、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的处理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法院从募集资金账户冻结、划扣资金事宜,在获知该事项后的第一时间进行了积极解决,截止公告日,公司已使用非募集自有资金向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全额补足了法院划扣的 2,057,139.76 元。公司其他募集资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本次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及划扣事项未对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运行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严格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法院划扣,不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公司已经以自有资金补足法院划扣的募集资金款项,故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