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履行了公司相关决策程序,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作出的审慎调整,并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新增海口为“深圳奥雅设计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吴胜涛、赖向东、黄跃刚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