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7 证券简称:德必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7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波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五)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 492 号德必易园 A 座 8 楼萃德厅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9,671,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0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52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150,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78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199,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3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48,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2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15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22%。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64,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92,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1%;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64,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份总数的 99.9451%;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64,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92,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1%;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64,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92,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1%;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60,0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88,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8%;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64,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份总数的 99.9451%;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58,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0%;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86,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9%;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53,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81,1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3%;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上海中微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兴乾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乾元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乾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乾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乾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共计
23,951,974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05,2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8%;弃权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75,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0%;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62%;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十)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64,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92,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1%;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