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HENGERDA-HTZG-2023
投资者: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
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二O二三年四月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6
三、承诺与声明......9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2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19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2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1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27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9
十、投资顾问......31
十一、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32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34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35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38
十五、越权交易的界定......40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42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46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49
十九、信息披露与报告......50
二十、风险揭示......52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展期、终止与财产清算......59
二十二、违约责任......64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65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66
二十五、其他事项......67
附件一:受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69
附件二:受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70
附件三:单一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71
附件四:参与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的证明......72
附件五: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73
附件六:预留印鉴样本......75
附件七: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76
一、前言
为规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单一指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合规资金参与本计划,保证出资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其他非法筹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拥有适当和有效的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对投资者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法规等文件,所披露或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等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承诺及时书面告知相应的管理人。
投资者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
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或禁止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者承诺不得通过参与本单一计划从事洗钱行为,将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资金来源等义务。
投资者在此申明签署本计划管理合同即表明投资者承诺为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投资者声明若受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通过设立私募理财产品、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募集所得,投资者保证最终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将按照管理人需要如实、及时提供最终投资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由于本受托财产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人在此提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要求,管理人对员工有明确的通信管理要求。管理人未授权或指示员工通过个人微信、个人 QQ、个人邮箱、个人手机等个人即时通讯工具就产品管理、投资运作等产品相关事宜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确认。如员工个人实施上述通信行为,则该等行为不属于其职务行为,不代表管理人授权认可,对管理人不构成法律约束效力及法律责任。
投资者在此确认,已充分理解并认可上述提示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但不保证本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依法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或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或报告并不能免除本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本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本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4、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5、本计划或本单一计划:指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
6、受托资产/受托资产:是指投资者拥有合法处分权、交付管理人投资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本合同标的财产以及因受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包括投资者合法持有的现金或着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
7、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T+1 日:T 日(交易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 1 个工作日。
10、《指导意见》:指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11、《管理办法》:指 2023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机关不时对其做出的修订等;
12、《运作规定》:指 2023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机关不时对其做出的修订等;
13、投资总收益:本计划管理期限内受托资产投资运作所获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14、业绩报酬:管理人的投资业绩超出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形、计算方法及频率向受托资产投资总收益所收取的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15、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或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6、专用证券账户: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由管理人根据监管最新要求为受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等,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17、管理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管理人提供受托资产管理服务,而从本计划受托资产中向管理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18、托管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托管人提供受托资产托管服务,而从本计划受托资产中向托管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19、合格投资者:指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
21、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是指受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合同项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受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22、托管人信义义务: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