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6 证券简称:恒而达 编号:2022-025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内容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恒而达新材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恒而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 中文全称: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engda New Materials 英文全称:Hengerda New Materials
(Fujian) Co. Ltd。 (Fujian) Co., Ltd.
《公司章程》新增一条为第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章程》原第十二条至第七十九条顺延至第十三条至第八十条。上述顺延的内容除下述修改外,其他条款内容(除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外)不变。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 司 持 有 5% 以 上股份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收6个月时间限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制。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带责任。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 持股计划;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定的其他事项。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行使。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