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聘任林正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林正雄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沈群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方俊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聘任程序合法有效,聘任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署:
傅元略 陈 工 陈 菡
2021 年 10 月 18 日